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6號
原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廷鑒(董事)住同上
被 告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代 表 人 康志福(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誌泓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擅自
減省工料情節重大,涉及民事
法律關係(案號:臺灣高等法
院民國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為
避免裁判歧異及耗費資源,依
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2 項規
定,於102 年5 月13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
上易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建上易字第23號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
業已終結,且不得上訴,有該案判決附卷
可稽,是本
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
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