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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10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6號 原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廷鑒(董事)住同上 被   告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代 表 人 康志福(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誌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3日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2106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二、所載「101 年度建上 字」,均應更正為「101 年度建上易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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