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06號
原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廷鑒(董事)住同上
被 告 交通○○○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代 表 人 康志福(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誌泓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3日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2106號裁定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正本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二、
所載「101 年度建上
字」,均應更正為「101 年度建上易字」。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