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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久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智仁(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 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 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 ,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 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扣 除上訴人於100年7月25日繳納1,000元,上訴人尚須繳納上訴費 用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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