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久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智仁(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
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
條第2項規定,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
,
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
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元,
惟扣
除上訴人於100年7月25日繳納1,000元,上訴人尚須繳納上訴費
用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