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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久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智仁(董事長)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高宗正(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本 院100年度訴字第5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6,00 0元,惟扣除上訴人於100年7月25日繳納1,000元,上訴人尚 須繳納上訴費用5,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7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0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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