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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 5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51號 原   告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守雄(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建華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吟芳       梁忠森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5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並定100 年11月30日下午2 時50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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