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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3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21號 原   告 飛越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玲麗(董事)住同上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5月4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 11月1 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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