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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40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05號 原   告 上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美容(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6 月12日繫屬於本院,於10 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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