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泰喜預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維強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如玄
訴訟代理人 吳敏華
劉怡吟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
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101 年6 月15日繫屬於本院,於10
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
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