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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4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泰喜預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維強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代 表 人 王如玄 訴訟代理人 吳敏華       劉怡吟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101 年6 月15日繫屬於本院,於10 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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