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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46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怡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陳美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瑄怡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補徵營業稅新台幣(下同)396,949 元而涉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事件。系爭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7 月2 日繫 屬於本院,而100 年11月1 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 年9 月6 日施行,茲本件於施行後尚未終結,又被告公務所所在 地為臺北市,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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