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怡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陳美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瑄怡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
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補徵營業稅新台幣(下同)396,949 元而涉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為
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事件。
系爭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7 月2 日繫
屬於本院,而100 年11月1 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 年9
月6 日施行,
茲本件於施行後尚未終結,又被告公務所所在
地為臺北市,依
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