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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5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15號 原   告 祥茂塑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永志(董事)住同上 原   告 楊旺枝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 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 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 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 二、查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民國( 下同)101 年7 月23日即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 法施行(101 年9 月6 日)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 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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