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15號
原 告 祥茂塑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永志(董事)住同上
原 告 楊旺枝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
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
簡易訴訟
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
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
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
二、查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民國(
下同)101 年7 月23日即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
法施行(101 年9 月6 日)後尚未終結,依
上開規定,自應
裁定移送有
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