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7號
原 告 浩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政祥(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
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8 月8 日繫屬於本院,於
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
上開規
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