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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54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7號 原   告 浩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政祥(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上列當事人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8 月8 日繫屬於本院,於 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 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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