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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54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9號 原   告 擁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潔(董事長)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 行前繫屬於本院,且於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 裁定移送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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