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49號
原 告 擁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潔(董事長)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保基(主任委員)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
繫屬於高等行
政法院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
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
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
行前繫屬於本院,且於施行後尚未終結,依
上開規定,自應
裁定移送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