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60號
原 告 喬碩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朝根(董事)
被 告 金門縣物資處
代 表 人 許明鴻(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末按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
政訴訟法施行前已
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
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因屬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而涉訟,其標的
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55 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
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事件。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金門縣金城鎮,本件應由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於101 年8 月13日繫屬於本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101 年9
月6 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
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