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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5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60號 原   告 喬碩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朝根(董事) 被   告 金門縣物資處 代 表 人 許明鴻(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末按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 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 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因屬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而涉訟,其標的 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55 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 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事件。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金門縣金城鎮,本件應由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於101 年8 月13日繫屬於本院,於修正行政訴訟法101 年9 月6 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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