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74號
原 告 廣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金駱(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馬幼竹(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民國100 年11月23日修正101 年9 月6 日施行行政訴訟法
施行前已
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
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
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
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8 月21日繫屬於本院,於10
1 年9 月6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
上開規定
,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