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00號
原 告 諾耶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蕙(董事長)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
繫屬於高等
行政法院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
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8 月31日繫屬於本院,於
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
上開規
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