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庚成(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曾瑞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衍慶
陳玟伶
上列
當事人間進口貨物
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
民國100 年9 月29日台財訴字第10000303760 號
訴願決定(案號
:第00000000號),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程序事項:本件因屬不服
行政機關所為
行政處分而涉訟,依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意旨:
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編本院案號為100 年訴字第2001號。
惟查本件
系爭金
額應為新台幣(下同)42,799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
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
適用簡易程序,
爰將
原進行字號銷號,改編簡字案,且依同法第233 條第1 項規
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7 日委由聯航國際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聯航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澳洲
產製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
CW/99/289/07032 號,下稱系爭貨物),原報列稅則號別第
8419.89.30號「恆溫培養箱﹙器﹚」,稅率FREE,業
按C1(
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經被告事後審核結果,以來貨為
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防止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受有毒氣
體及藥物外洩危害之安全操作櫃,為一種具有特殊功能之機
器及機械用具,
乃改歸列稅則號別第8479.89.90號「其他第
8479節所屬之機械」,按稅率4%核課進口稅款。原告不服,
申請復查,經被告100 年5 月20日北普復字第1001001978號
復查決定未獲變更(下稱原處分),遂提起訴願,亦遭決定
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
(一)原告進口之系爭貨物,原先核定稅則號別為8419.89.30,
如被告欲變更既已核定之稅則號別,程序上應先函報關稅
總局轉報財政部核定,方屬適法。
1、查原告進口之「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原先核定
之稅則號別8419.89.30號,被告將之改列稅則號別為第
8479.89.90號;然而被告改列之程序並不適法。
2、依財政部75年4 月19日台財關字第7505338 號函、77年3
月23日台財關字第770027306 號函及關稅總局82年3 月20
日(82)台總局稅字第00793 號函等歷來之解釋函令內容以
觀,可知如被告欲變更既有之稅則號別,則應踐行報部核
定程序。
3、綜上可知,被告未依法定程序變更慣行已久且既已核定之
稅則號別,在程序上即有不當。訴願決定未針對被告改列
稅則號別之程序是否正當加以說明,
難謂無訴願決定不附
理由之違法。
(二)又基於稅率變動不
溯及既往原則,有關擬變更稅則號別之
進口產品,於海關發現後報請財政部核定發布前,在稅率
適用上,應由海關應依進口貨物之原核定稅則稅率辦理,
以符合法安定性。
(三)系爭貨物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依海關訂定稅則號
別
是以功能為訂定準則,所以用8419.89.30號最相同。被
告所提目錄無告知培養箱之事,原告提供醫院使用在培養
微生物之照片,雖然目錄沒提到培養箱,但醫療界一看便
知。
(四)原告另於94年3 月22日五堵關進口相同BIOLOGICAL SAFE-
TY CABINET,關稅局告知要使用8419.20.00.00-5 為最正
確,據此,被告使用00000000000 是不正確的。
(五)綜上,原告提起
撤銷訴訟並聲明:1、訴願決定、原處分
即復查決定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抗辯則以:
(一)查海關進口稅則第8419節貨名:「機器、工廠或實驗室設
備,不論是否用電熱方法……,利用溫度變化如加熱、烹
煮、烘烤、蒸餾、精餾、消毒、低溫殺菌、蒸煮、乾燥、
蒸發、汽化、凝聚或冷卻等方法處分材料……。」為利用
溫度變化來處理材料之機具設備;惟系爭貨物為BIOLOGIC
-AL SAFETY CABINET,具有防護有毒氣體及藥物外洩,以
保護相關人士安全之操作箱,為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
械用具,原申報稅則為8419.89.30項下「恒溫培養箱﹙器
﹚」核有未妥,又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26、27頁有關
稅則第8479節,本章未列名而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
用具之詮釋:「本節僅限於具有獨特功能之機器,其為﹙
a ﹚依任何一類註或章註均未顯示不得歸入本章者。及﹙
b ﹚未更明確地規定應歸入商品標準分類之其他任何章節
者。及﹙c ﹚由於下述各原因無法將之歸入本章之其他任
何節者:﹙i ﹚依據其功能、說明及類型不屬於其他節者
。及﹙ii﹚依據其用途,或用於工業方面之目的不屬於其
他節者。或﹙iii ﹚可能同時歸屬兩個﹙或更多﹚其他節
者﹙一般性用途之機器﹚。」被告將系爭貨物改列稅則號
別第8479.89.90. 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項下,
核屬允當。
(二)查依財政部91年3 月8 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令示明
定:「為保障納稅義務
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
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此類案件
應報部核定之原則為……(二)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
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
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經查原告除分別於99 年7
月7 日及9 月27日向被告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以下簡稱
基隆關) 報運進口系爭貨物(報單號碼:AE/BC/99/UZS7/
5003),原申報稅則為第8419.89.30號,
嗣均經改歸列稅
則第8479.89.90號。次查,原告因參加99年11月11日至14
日台北世貿中心舉辦之「第十一屆台北國際儀器展」,於
同年月8 日委由泰順報關有限公司以租賃方式,向被告報
運進口系爭相同貨物乙批(報單號碼:CG/99/035/02783
號)其申報之稅則號別為第8479.89.90. 號,稅率4%,於
同日繳納租賃使用費1,267 元(進口稅551 元及
營業稅71
6 元)另押款11,401元,放行在案。該貨品報關時所檢具
之展覽物品進口申報書內所檢附之進口展覽物品清單所申
報之稅則號別與報單相同,亦經原告及其代表人加蓋印章
,確認申報事項
無訛,該貨品已於同年12月6 日復運出口
,並已退還已納之押款結案。惟
迄今未見原告申請更正稅
則號別並退還已納之稅款。顯然,原告已承認系爭貨物正
確之稅則號別為第8479.89.90號,稅率4%,本案顯非屬
上
開財政部令釋
所稱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稅則號別不適當
之案件,自無須適用
前揭報部核定之程序。原告援以
置辯
,殊無可採。
(三)按前行政法院70年判字第629 號判決意旨,海關就系爭貨
物於不同時間進口者之稅則分類
縱有不同,其對本件稅則
之核定亦無
拘束力,況本案非屬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相
同稅則號別之案件,已如前述,系爭貨物所應歸列之稅則
號別既未經財政部關稅總局以解釋性
行政規則發布之,亦
未形成合法之
行政先例,則被告無違反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不言自明。次查
信賴保護原則,乃是公法上
誠實信用原則
的下位概念,信賴保護之
構成要件須符合(1 )信賴基礎
、(2 )信賴表現、(3 )信賴在客觀上值得保護等要件
,
迭經行政法院闡釋在案。經查本案情形未有行政機關表
現在外具有
法效性之決策,原告並無信賴之基礎;況原告
既曾於向被告報運進口相同貨物時,即申報稅則號別為第
8479.89.90號,稅率4%,
顯有明知系爭相同貨物應歸列之
稅則號別為第8479.89.90. 號,仍託詞強辯之情事,自不
得援引信賴保護原則,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四)末查原告原申報稅則號別8419.89.30.00-7 號「恆溫培養
箱(器) 」為一內不銹鋼板,外鍍鋅鋼板烤漆,以PU發泡
材質保溫,備有溫度控制器,採用微風方式送風循環,使
內部溫度分布均勻,用途為微生物、細胞、組織生化、遺
傳、培養用,僅具備恆溫功能,並無操作功能,而系爭來
貨根據原告提供之產品型錄說明,箱體是以全焊式的電氣
氬焊鋼鐵熔接而成,內部配備的高效濾網(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HEPA) 可將排出及循環的
氣流所帶動的有害物質濾淨,作為專一用於微生物恆溫培
養的主要安全防護設備,防護使用人員及其他在場的人員
在操作過程中暴露於所產生的氣膠(AEROSOLS) 或煙霧及
防護生物材料,使操作物不受空氣微粒和微生物的污染,
為一具有獨特功能,與原告所稱之恆溫培養箱(器) 不同
;又參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疑義資料清表(88)-0275
號對相同貨名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核定之法令依
據或理由摘要:「本案為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由鋼板結
構之工作檯面組裝玻璃罩……及過濾通風等設置,供實驗
室操作人員在玻璃罩下做微生物實驗及調配化學藥物時,
防止有毒氣體外洩,以保護操作人員安全之工作檯。經函
請比利時代表處向世界海關組織(WCO)查詢來貨稅則分類
情形,據該處函復稱:『WCO 經辦人意見:本案貨品屬
APPLIANCES HAVING INDIVIDUAL FUNCTION ,……宜歸列
8479』……。」
(五)關於本件系爭貨物,被告補充說明如下:
1、原告99年7 月7 日委由聯航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BIOLOGIC
-AL SAFETY CABINET 乙批( 報單號碼CW/99/289/ 07032)
,原申報稅則號別為8419.89.30號「恆溫培養箱( 器) 」
,稅率為FREE,經電腦篩選按免審免驗(C1)方式通關放行
。
2、經被告事後審核結果,來貨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中文名稱為微生物安全操作箱,與恆溫培養器THERMOSTAT
-IC CULTURE BOX 貨名不符。又恆溫培養器依2007年版國
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所示,係包括機器及加工
廠設備設計用於運輸材料( 固體、液體或氣體) 至加熱或
冷卻過程,
俾受簡單之溫度改變,或主要受溫度之變換而
改變材料之性質者。但本節不包括機器或工廠設備,其加
熱或冷卻作用,縱屬必要亦僅作輔助之用,以便利該機器
或工廠設備之主要機械功能者。而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
為防止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受有毒氣體及藥體外洩危害
之安全操作箱,唯一種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
依2007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所示,屬第
8479節「本章未列名而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
,乃改列稅則號別為8479.89.90號「其他第84 79 節所屬
之機械」,按稅率4%課徵並補徵稅款。
3、財政部關稅總局於88年曾就英文貨名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中文貨名「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作成
函釋,為
各關區使用便利,已鍵入相關資料為稅則疑義資料清表俾
供查詢,內容闡述「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由鋼板結構之
工作台面組裝玻璃罩、紫外燈、照明、瓦斯開關及過濾通
風等設置,供實驗室操作人員在玻璃罩下做微生物實驗及
調被化學藥物時,防止有毒氣體外洩以保護操作人員安全
之工作檯。……向世界關務組織(WTO) 查詢來貨稅則分類
情形,據該處函復稱……本案貨品屬appliances having
individual functions,宜歸列8479,則本案貨品自以按
『具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歸列稅則第8479.89.99
號。」嗣因稅則略有更動,當時的稅則第8479.89.99號「
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即為現在之稅則8479.89.90號
「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
4、原告曾於88年自澳洲進口「微生物安全操作箱」(BIOLOGI
-CAL SAFETY CABINET)二批,均報列進口稅則第9027.80
.90 號,稅率FREE,經被告改列稅則8479.89.99號,為本
院91年度簡字第193 號判決所
肯認。
5、原告於99年9 月27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CYTOTO
-XIC DRUG SAFETY CABINET「抗腫瘤藥物安全操作箱」,
原申報稅則為第8419.89.30號「恆溫培養器」,為基隆關
認該貨物與「微生物安全操作箱」為類似貨物( 機型不同
但功能相同) ,具有特殊功能,遂改列稅則為8479
.89.90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按稅率4%核課。
6、原告於99年11月8 日向被告報運進口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微生物安全操作箱」,自行申報稅則為8479.8
9.90。
7、依原告提供之規格說明書稱系爭貨物之功能係保護樣品不
被污染,且在無菌無塵下操作,保護操作者與工作環境不
被有毒樣品污染,顯見系爭貨物為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
原告網站對於「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之介紹,
益徵系爭貨
物為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
8、本案不適用財政部核定之原則,依財政部91年3 月8 日台
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令所述,須報部核定者應符合「整
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
述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本案顯
與前述函釋不符,故無須報部核定。
(六)
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爰為答辯聲明:1、駁
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應適用之
法律及本院見解:
(一)按「關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
徵收之。
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關稅法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一、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
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
類或章註為之……。」為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所明定
。再按海關對進口貨品稅則之分類,除依據進口稅則之類
、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因現今
各國貿易頻繁,各國之海關稅則號別有一致性之必要,故
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
解」(下稱「H.S.註解」)供各國統一分類實施,財政部
並將之編譯為中文,並於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規定:「本
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
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
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
有關文件辦理。」是海關對於貨品之稅則號別,除依據「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各稅則號別之貨名,各類、章註
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
,本諸職權依法核定歸列。且稅則分類適用上有其先後順
序,準則一規定節之名稱、類註、章註及解釋準則三者為
優先適用之分類規則,節名應與類、章之註解同時適用,
如均無規定時始依解釋準則二至六之規定分類,倘於歸列
稅則仍有疑問時,始參據H.S.註解以決定適當之號別。亦
即於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架構下,H.S.註解僅係適用上
開節名、類註、章註及解釋準則等法定規範仍有不足時之
補充性規範。
(二)海關進口稅則號別8419.89.30號為「恆溫培養箱﹙器﹚」
,第1 欄稅率為0%;稅則號別第8479.89.90號為「其他第
8479節所屬之機械」,第1 欄稅率為4%。
(三)財政部91年3 月8 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令:「為保
障
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
別不適當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此類案件應報部核定
之原則為……(二)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
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
稅則號別者……。」
(三)再按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
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財政部於91年3 月8 日以台財關
字第0910550152號令頒下列處理原則:「一、海關對於進
口貨品之稅則歸列,如發現所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
變更其稅則號別且將影響進口人之權益者,仍依本部75年
4 月19日台財關第0000000 號函及77年3 月23日台財關第
000000000 號函之規定,由關稅總局報部核定,以求程序
周延。二、此類案件應報部核定之原則為:㈠適用範圍:
貨物不論是否經海關查驗或審查文件後所歸列之稅則號別
,均有適用。㈡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
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
號別者。㈢延續性:按進口行為之延續性,須同時考量進
口
期間及進口次數。亦即進口行為需具有持續性,且有頻
繁之進口紀錄,並視產品特性
而定。三、為利於海關執行
,減少爭訟,且基於保障業者權益之考量,此類本部核定
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案件,本部將依
行政程序法第15
9 條第2 項第2 款
暨第160 條第2 項規定以令發布之,並
登載於本部公報,改列之稅則號別自發布令之日起生效。
有關擬變更稅則號別之進口貨品,在海關發現後報部至本
部核定發布前,基於稅率變動不溯及既往,在稅率之適用
方面,由海關依進口貨物之原稅則稅率辦理,以符法律安
定性。四、為有利業者進口成本估算並確保稅收,海關於
發現進口貨物所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變更其稅則號
別時,儘速函報本部核定。」上開處理原則,乃
主管機關
本於職權發布,以齊上下級機關認定相關進口貨物之稅則
號別,核無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亦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本院亦予尊重。
六、
兩造間對事實概要欄記載及下列事實均不爭執,並有原告提
出之訴願決定書、照片、汽車廣告海報、原告進口報單( 報
單號碼:AW/BC/94/U918/3157) ;被告提出之原告進口報單
(報單號碼:CW/99/289/07032)、稅則稅率查詢、2007年版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五年資料報單明細資料
查詢、稅則疑義資料清表、稅則號別表、本院91年度簡字第
193 號判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0 年1 月28日基普復一六
字第1001003288號復查決定書、原告進口報單( 報單號碼:
AE/BC/99/UZS7/5003) 、財政部100 年4 月12日台財訴字第
10000108640 號訴願決定書、原告進口報單( 報單號碼:CG
/99/035/02783)、系爭貨物英文說明、系爭貨物網路資料、
財政部91年3 月8 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函、原告復查
申請書、原處分書、原告訴願書、CG2000 Cytogard
Cytotoxic drug safety cabinet 型錄中文說明、訴願決定
書(均為影本)附本院卷及
原處分卷可查,自足認為真實。
(一)原告於99年7 月7 日委由聯航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澳洲產
製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
CW/99/289/07032 號,下稱系爭貨物),原報列稅則號別
第8419.89.30號「恆溫培養箱﹙器﹚」,稅率FREE,經電
腦篩選按免審免驗﹙C1﹚方式通關放行(本院卷第51頁)
。
(二)本件原告申報進口之「恆溫培養箱﹙器﹚」,進口報單等
記載為「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中文名稱為微
生物安全操作箱),與恆溫培養器(英文:THERMOSTATIC
CULTURE BOX )貨名不符(原處分卷第1 項及本院卷第52
頁)。而依原告提出之中英文規格說明書(本院卷第80、
81頁)指系爭貨物之功能,「應用於操作具有潛在危險性
微生的過程中,提供人員、環境及微生物材料安全防護…
…」等語;因此被告稱系爭貨物是保護樣品不被污染,且
在無菌無塵下操作,保護操作者與工作環境不被有毒樣品
污染。
(三)「恆溫培養器」依2007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
文版所示,係包括機器及加工廠設備設計用於運輸材料(
固體、液體或氣體)至加熱或冷卻過程,俾受簡單之溫度
改變,或主要受溫度之變換而改變材料之性質者。但本節
不包括機器或工廠設備,其加熱或冷卻作用,縱屬必要亦
僅作輔助之用,以便利該機器或工廠設備之主要機械功能
者(本院卷第54頁)。而「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為防
止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受有毒氣體及藥體外洩危害之安
全操作箱,唯一種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依20
07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所示,屬第8479
節「本章未列名而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即
本件原處分所改列之稅則號別8479.89.90號「其他第8479
節所屬之機械」。
(四)原告前曾於88年自澳洲進口「微生物安全操作箱」(BIOL
-OGICAL SAFETY CABINET) 二批,均報列進口稅則第9027
. 80.90 號,稅率FREE,經被告改列稅則8479.89.99號,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訴,並經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193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64-66 頁),原告不服提
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3年判字第1644號判決駁回原
告上訴確定。
(五)另原告於99年9 月27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CYTO
TOXIC DRUG SAFETY CABINET 「抗腫瘤藥物安全操作箱」
,原申報稅則為第8419.89.30號「恆溫培養器」,經基隆
關認該貨物與「微生物安全操作箱」為類似貨物(機型不
同但功能相同),具有特殊功能,遂改列稅則為8479.89.
90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按稅率4%核課(本院
卷第67-71 頁),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財政部100
年4 月12日台財訴字第10000108640 號訴願決定駁回(本
院卷第73-75 頁)。而原告於99年11月8 日向被告報運進
口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微生物安全操作箱」,
已自行申報稅則為8479.89.90(本院卷第78頁)。
七、經查兩造之主張及聲明陳述詳如上述,是本件首要
爭點乃原
告申報進口之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究為第8419.89.30號「
恆溫培養箱﹙器﹚」,或原處分所改列之8479.89.90號「其
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
(一)經查,系爭貨物(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依原告
所提供之中英文規格說明即型錄說明(詳前述理由六(二
)所示),是「……作為專一用於微生物恆溫培養的主要
安全防護設備,避免人員在微生物操作時暴露於實驗所產
生的氣膠(aerosols)。除了保護人員與實驗室環境,在
進行許多的生物材料的操作過程,也必須要防止材料受到
空氣的污染。……此類型的安全操作箱必須達到下列幾項
保護效果:1 、防護使用人員及其他在場的人員在操作過
程中暴露於所產生的氣膠(aerosol)或煙霧。2 、防護生
物材料,使操作物不受空氣微粒和微生物的污染。3 、微
生物培養需在無塵恆溫環境下培養。……微生物恆溫培養
安全櫃利用引導性氣流,將一部分的氣流循環形成層流(
laminar air flow),另一部分的氣流則排出。安全櫃內
部配備的高效濾網(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HEPA) 可將排出及循環的氣流所帶動的有害物質濾淨。
」等語(即英文之型錄說明)。從而被告主張,系爭貨物
並非單單僅具有稅則號別8419.89.30號「恆溫培養器」之
單一功能,即不屬於稅則第8419節所示之物品等語即屬
有
據。
(二)承上說明,被告
參酌H.S.註解中文版第1126頁及第1127頁
對稅則第8479節「本章未列名而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
械用具」之詮釋:「本節僅限於具有獨特功能之機器,其
為(a) 依任何一類註或章註均未顯示不得歸入本章者。及
(b) 未更明確地規定應歸入商品標準分類之其他任何章節
者。及(c) 由於下述各原因無法將之歸入本章之其他任何
節者:(i)依據其功能、說明及類型不屬於其他節者。及(
ii) 依據其用途,或用於工業方面之目的不屬於其他節者
。或(iii) 可能同時歸屬兩個(或更多)其他節者﹙一般
性用途之機器﹚。」及關稅總局稅則疑義資料清表(88)
-0275 號對相同貨名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核定之
理由:「本案貨物為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由鋼板結構之
工作檯面組裝玻璃罩、紫外燈、照明、瓦斯開關及過濾通
風等設置,供實驗室操作人員在玻璃罩下做微生物實驗及
調配化學藥物時,防止有毒氣體外洩以保護操作人員安全
之工作檯。經函請駐比利時代表處向世界海關組織(WCO)
查詢來貨稅則分類情形,據該處函復稱:『WCO 經辦人意
見:本案貨品屬APPLIANCES HAVING INDIVIDUAL FUNC-
TION S,……宜歸列8479』,則本案貨品自以按『具有特
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歸列稅則第8479.89.99 號 。
」等規定,認本件原告申報之系爭貨物應適用第8479.89.
99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稅則等語,核自屬有據
,並未違法。
(三)原告雖主張長期進口相同貨物,均核歸稅則第8419.89.30
號,被告就行之多年稅則號別改列未報部核定,與財政部
91年3 月8 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函釋意旨有違之違
法
云云。然查:
1、如上述本院認定之事實,有關系爭貨物之申報進口,被告
從未認應歸類為稅則號別8419.89.30號「恆溫培養器」。
2、又財政部關稅總局於88年曾就與本件系爭貨物相同之英文
貨名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中文貨名「微生物安
全操作箱」作成函釋,以供被告等各關區使用便利,並已
鍵入相關資料為稅則疑義資料清表俾供查詢,內容闡述「
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由鋼板結構之工作台面組裝玻璃罩
、紫外燈、照明、瓦斯開關及過濾通風等設置,供實驗室
操作人員在玻璃罩下做微生物實驗及調被化學藥物時,防
止有毒氣體外洩以保護操作人員安全之工作檯。……向世
界關務組織(WTO) 查詢來貨稅則分類情形,據該處函復略
以……本案貨品屬appliances having individual func-
tions ,宜歸列8479,則本案貨品自以按『具特殊功能之
機器及機械用具』歸列稅則第8479.89.99號。」明確。嗣
再因稅則略有更動,當時的稅則第8479.89.99號「其他第
8479節所屬之機械」即為現在之稅則8479.89.90號「其他
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因此本件系爭貨物,被告並無改
定稅則號別之事實。
3、再查財政部上開88年函釋所稱應報部核定之情形,必須以
符合「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
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
及「延續性」(進口行為需具持續性,且有頻繁之進口紀
錄)為前提,然查原告所提出之8 份進口報單,其中7 份
均在臺北關稅局報關,僅有1 份報關地在基隆關稅局,是
否符合「整體性」,本有疑義,且其報關日期為91年至94
年間,距本案報關日期(99年7 月7 日)已近5 年,期間
是否仍有頻繁進口相同貨物?亦未經原告提出進一步說明
,則該進口行為有無「延續性」,亦非無疑。再
參照本院
認定事實欄內三件被告查悉後改定稅則號別之案例,及本
院91年度簡字第193 號判決(含最高行政法院以93年判字
第1644號判決)可知,本件系爭貨物原告原申報之稅則號
別,並非行之多年,至多僅屬於個案認定之性質,不足以
構成原告之信賴之基礎,核與信賴保護原則無涉,且縱被
告或其他關務機關,針對本件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與先前
有異,至多僅為被告未能抽查之結果,核亦與原告指稱之
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無涉,應再予敘明。
(四)至於原告主張醫療界或醫院一看即可知系爭貨物之功用等
語,縱認屬實,亦不能變動原處分上開認定系爭貨物稅則
號別,亦應
附此敘明。
八、綜上可知,系爭貨物原告原申報列稅則號別第8419.89.30號
「恆溫培養箱﹙器﹚」,稅率FREE,且已經業按C1(免審免
驗)方式通關放行;而被告事後審核認為,系爭貨物為微生
物安全操作箱,係防止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受有毒氣體及
藥物外洩危害之安全操作櫃,為一種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
機械用具,乃以初核處分及原處分改歸列稅則號別第8479.8
9.90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並按稅率4%核課進口
稅款,經核並未違法,訴願決定
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
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間
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斷結果無涉,爰不一一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
233條第1項、第98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
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
理由(均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