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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80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80號 原   告 廖張行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庚成(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曾瑞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江衍慶       陳玟伶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 民國100 年9 月29日台財訴字第10000303760 號訴願決定(案號 :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因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而涉訟,依 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意旨: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編本院案號為100 年訴字第2001號。惟查本件系爭金 額應為新台幣(下同)42,799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 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爰將 原進行字號銷號,改編簡字案,且依同法第233 條第1 項規 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7 日委由聯航國際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聯航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澳洲 產製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 CW/99/289/07032 號,下稱系爭貨物),原報列稅則號別第 8419.89.30號「恆溫培養箱﹙器﹚」,稅率FREE,業按C1( 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經被告事後審核結果,以來貨為 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防止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受有毒氣 體及藥物外洩危害之安全操作櫃,為一種具有特殊功能之機 器及機械用具,乃改歸列稅則號別第8479.89.90號「其他第 8479節所屬之機械」,按稅率4%核課進口稅款。原告不服, 申請復查,經被告100 年5 月20日北普復字第1001001978號 復查決定未獲變更(下稱原處分),遂提起訴願,亦遭決定 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進口之系爭貨物,原先核定稅則號別為8419.89.30, 如被告欲變更既已核定之稅則號別,程序上應先函報關稅 總局轉報財政部核定,方屬適法。 1、查原告進口之「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原先核定 之稅則號別8419.89.30號,被告將之改列稅則號別為第 8479.89.90號;然而被告改列之程序並不適法。 2、依財政部75年4 月19日台財關字第7505338 號函、77年3 月23日台財關字第770027306 號函及關稅總局82年3 月20 日(82)台總局稅字第00793 號函等歷來之解釋函令內容以 觀,可知如被告欲變更既有之稅則號別,則應踐行報部核 定程序。 3、綜上可知,被告未依法定程序變更慣行已久且既已核定之 稅則號別,在程序上即有不當。訴願決定未針對被告改列 稅則號別之程序是否正當加以說明,難謂無訴願決定不附 理由之違法。 (二)又基於稅率變動不溯及既往原則,有關擬變更稅則號別之 進口產品,於海關發現後報請財政部核定發布前,在稅率 適用上,應由海關應依進口貨物之原核定稅則稅率辦理, 以符合法安定性。 (三)系爭貨物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依海關訂定稅則號 別是以功能為訂定準則,所以用8419.89.30號最相同。被 告所提目錄無告知培養箱之事,原告提供醫院使用在培養 微生物之照片,雖然目錄沒提到培養箱,但醫療界一看便 知。 (四)原告另於94年3 月22日五堵關進口相同BIOLOGICAL SAFE- TY CABINET,關稅局告知要使用8419.20.00.00-5 為最正 確,據此,被告使用00000000000 是不正確的。 (五)綜上,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並聲明:1、訴願決定、原處分 即復查決定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抗辯則以: (一)查海關進口稅則第8419節貨名:「機器、工廠或實驗室設 備,不論是否用電熱方法……,利用溫度變化如加熱、烹 煮、烘烤、蒸餾、精餾、消毒、低溫殺菌、蒸煮、乾燥、 蒸發、汽化、凝聚或冷卻等方法處分材料……。」為利用 溫度變化來處理材料之機具設備;惟系爭貨物為BIOLOGIC -AL SAFETY CABINET,具有防護有毒氣體及藥物外洩,以 保護相關人士安全之操作箱,為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 械用具,原申報稅則為8419.89.30項下「恒溫培養箱﹙器 ﹚」核有未妥,又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26、27頁有關 稅則第8479節,本章未列名而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 用具之詮釋:「本節僅限於具有獨特功能之機器,其為﹙ a ﹚依任何一類註或章註均未顯示不得歸入本章者。及﹙ b ﹚未更明確地規定應歸入商品標準分類之其他任何章節 者。及﹙c ﹚由於下述各原因無法將之歸入本章之其他任 何節者:﹙i ﹚依據其功能、說明及類型不屬於其他節者 。及﹙ii﹚依據其用途,或用於工業方面之目的不屬於其 他節者。或﹙iii ﹚可能同時歸屬兩個﹙或更多﹚其他節 者﹙一般性用途之機器﹚。」被告將系爭貨物改列稅則號 別第8479.89.90. 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項下, 核屬允當。 (二)查依財政部91年3 月8 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令示明 定:「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 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此類案件 應報部核定之原則為……(二)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 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 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經查原告除分別於99 年7 月7 日及9 月27日向被告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以下簡稱 基隆關) 報運進口系爭貨物(報單號碼:AE/BC/99/UZS7/ 5003),原申報稅則為第8419.89.30號,嗣均經改歸列稅 則第8479.89.90號。次查,原告因參加99年11月11日至14 日台北世貿中心舉辦之「第十一屆台北國際儀器展」,於 同年月8 日委由泰順報關有限公司以租賃方式,向被告報 運進口系爭相同貨物乙批(報單號碼:CG/99/035/02783 號)其申報之稅則號別為第8479.89.90. 號,稅率4%,於 同日繳納租賃使用費1,267 元(進口稅551 元及營業稅71 6 元)另押款11,401元,放行在案。該貨品報關時所檢具 之展覽物品進口申報書內所檢附之進口展覽物品清單所申 報之稅則號別與報單相同,亦經原告及其代表人加蓋印章 ,確認申報事項無訛,該貨品已於同年12月6 日復運出口 ,並已退還已納之押款結案。惟迄今未見原告申請更正稅 則號別並退還已納之稅款。顯然,原告已承認系爭貨物正 確之稅則號別為第8479.89.90號,稅率4%,本案顯非屬上 開財政部令釋所稱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稅則號別不適當 之案件,自無須適用前揭報部核定之程序。原告援以置辯 ,殊無可採。 (三)按前行政法院70年判字第629 號判決意旨,海關就系爭貨 物於不同時間進口者之稅則分類縱有不同,其對本件稅則 之核定亦無拘束力,況本案非屬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相 同稅則號別之案件,已如前述,系爭貨物所應歸列之稅則 號別既未經財政部關稅總局以解釋性行政規則發布之,亦 未形成合法之行政先例,則被告無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不言自明。次查信賴保護原則,乃是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 的下位概念,信賴保護之構成要件須符合(1 )信賴基礎 、(2 )信賴表現、(3 )信賴在客觀上值得保護等要件 ,迭經行政法院闡釋在案。經查本案情形未有行政機關表 現在外具有法效性之決策,原告並無信賴之基礎;況原告 既曾於向被告報運進口相同貨物時,即申報稅則號別為第 8479.89.90號,稅率4%,顯有明知系爭相同貨物應歸列之 稅則號別為第8479.89.90. 號,仍託詞強辯之情事,自不 得援引信賴保護原則,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四)末查原告原申報稅則號別8419.89.30.00-7 號「恆溫培養 箱(器) 」為一內不銹鋼板,外鍍鋅鋼板烤漆,以PU發泡 材質保溫,備有溫度控制器,採用微風方式送風循環,使 內部溫度分布均勻,用途為微生物、細胞、組織生化、遺 傳、培養用,僅具備恆溫功能,並無操作功能,而系爭來 貨根據原告提供之產品型錄說明,箱體是以全焊式的電氣 氬焊鋼鐵熔接而成,內部配備的高效濾網(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HEPA) 可將排出及循環的 氣流所帶動的有害物質濾淨,作為專一用於微生物恆溫培 養的主要安全防護設備,防護使用人員及其他在場的人員 在操作過程中暴露於所產生的氣膠(AEROSOLS) 或煙霧及 防護生物材料,使操作物不受空氣微粒和微生物的污染, 為一具有獨特功能,與原告所稱之恆溫培養箱(器) 不同 ;又參據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疑義資料清表(88)-0275 號對相同貨名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核定之法令依 據或理由摘要:「本案為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由鋼板結 構之工作檯面組裝玻璃罩……及過濾通風等設置,供實驗 室操作人員在玻璃罩下做微生物實驗及調配化學藥物時, 防止有毒氣體外洩,以保護操作人員安全之工作檯。經函 請比利時代表處向世界海關組織(WCO)查詢來貨稅則分類 情形,據該處函復稱:『WCO 經辦人意見:本案貨品屬 APPLIANCES HAVING INDIVIDUAL FUNCTION ,……宜歸列 8479』……。」 (五)關於本件系爭貨物,被告補充說明如下: 1、原告99年7 月7 日委由聯航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BIOLOGIC -AL SAFETY CABINET 乙批( 報單號碼CW/99/289/ 07032) ,原申報稅則號別為8419.89.30號「恆溫培養箱( 器) 」 ,稅率為FREE,經電腦篩選按免審免驗(C1)方式通關放行 。 2、經被告事後審核結果,來貨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中文名稱為微生物安全操作箱,與恆溫培養器THERMOSTAT -IC CULTURE BOX 貨名不符。又恆溫培養器依2007年版國 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所示,係包括機器及加工 廠設備設計用於運輸材料( 固體、液體或氣體) 至加熱或 冷卻過程,俾受簡單之溫度改變,或主要受溫度之變換而 改變材料之性質者。但本節不包括機器或工廠設備,其加 熱或冷卻作用,縱屬必要亦僅作輔助之用,以便利該機器 或工廠設備之主要機械功能者。而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 為防止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受有毒氣體及藥體外洩危害 之安全操作箱,唯一種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 依2007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所示,屬第 8479節「本章未列名而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 ,乃改列稅則號別為8479.89.90號「其他第84 79 節所屬 之機械」,按稅率4%課徵並補徵稅款。 3、財政部關稅總局於88年曾就英文貨名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中文貨名「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作成函釋,為 各關區使用便利,已鍵入相關資料為稅則疑義資料清表俾 供查詢,內容闡述「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由鋼板結構之 工作台面組裝玻璃罩、紫外燈、照明、瓦斯開關及過濾通 風等設置,供實驗室操作人員在玻璃罩下做微生物實驗及 調被化學藥物時,防止有毒氣體外洩以保護操作人員安全 之工作檯。……向世界關務組織(WTO) 查詢來貨稅則分類 情形,據該處函復稱……本案貨品屬appliances having individual functions,宜歸列8479,則本案貨品自以按 『具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歸列稅則第8479.89.99 號。」嗣因稅則略有更動,當時的稅則第8479.89.99號「 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即為現在之稅則8479.89.90號 「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 4、原告曾於88年自澳洲進口「微生物安全操作箱」(BIOLOGI -CAL SAFETY CABINET)二批,均報列進口稅則第9027.80 .90 號,稅率FREE,經被告改列稅則8479.89.99號,為本 院91年度簡字第193 號判決所肯認。 5、原告於99年9 月27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CYTOTO -XIC DRUG SAFETY CABINET「抗腫瘤藥物安全操作箱」, 原申報稅則為第8419.89.30號「恆溫培養器」,為基隆關 認該貨物與「微生物安全操作箱」為類似貨物( 機型不同 但功能相同) ,具有特殊功能,遂改列稅則為8479 .89.90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按稅率4%核課。 6、原告於99年11月8 日向被告報運進口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微生物安全操作箱」,自行申報稅則為8479.8 9.90。 7、依原告提供之規格說明書稱系爭貨物之功能係保護樣品不 被污染,且在無菌無塵下操作,保護操作者與工作環境不 被有毒樣品污染,顯見系爭貨物為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 原告網站對於「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之介紹,益徵系爭貨 物為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 8、本案不適用財政部核定之原則,依財政部91年3 月8 日台 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令所述,須報部核定者應符合「整 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 述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者」,本案顯 與前述函釋不符,故無須報部核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爰為答辯聲明:1、駁 回原告之訴。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應適用之法律及本院見解: (一)按「關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之。 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關稅法第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海關進口稅則貨品之分類應依 下列原則辦理:一、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 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稅則號別所列之名稱及有關 類或章註為之……。」為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所明定 。再按海關對進口貨品稅則之分類,除依據進口稅則之類 、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因現今 各國貿易頻繁,各國之海關稅則號別有一致性之必要,故 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 解」(下稱「H.S.註解」)供各國統一分類實施,財政部 並將之編譯為中文,並於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一規定:「本 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 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 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及其他 有關文件辦理。」是海關對於貨品之稅則號別,除依據「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各稅則號別之貨名,各類、章註 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H.S.註解及其他有關文件 ,本諸職權依法核定歸列。且稅則分類適用上有其先後順 序,準則一規定節之名稱、類註、章註及解釋準則三者為 優先適用之分類規則,節名應與類、章之註解同時適用, 如均無規定時始依解釋準則二至六之規定分類,倘於歸列 稅則仍有疑問時,始參據H.S.註解以決定適當之號別。亦 即於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架構下,H.S.註解僅係適用上 開節名、類註、章註及解釋準則等法定規範仍有不足時之 補充性規範。 (二)海關進口稅則號別8419.89.30號為「恆溫培養箱﹙器﹚」 ,第1 欄稅率為0%;稅則號別第8479.89.90號為「其他第 8479節所屬之機械」,第1 欄稅率為4%。 (三)財政部91年3 月8 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令:「為保 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之稅則號 別不適當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此類案件應報部核定 之原則為……(二)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 自同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 稅則號別者……。」 (三)再按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進口貨物行之多年歸列 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案件,財政部於91年3 月8 日以台財關 字第0910550152號令頒下列處理原則:「一、海關對於進 口貨品之稅則歸列,如發現所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 變更其稅則號別且將影響進口人之權益者,仍依本部75年 4 月19日台財關第0000000 號函及77年3 月23日台財關第 000000000 號函之規定,由關稅總局報部核定,以求程序 周延。二、此類案件應報部核定之原則為:㈠適用範圍: 貨物不論是否經海關查驗或審查文件後所歸列之稅則號別 ,均有適用。㈡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 一關區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 號別者。㈢延續性:按進口行為之延續性,須同時考量進 口期間及進口次數。亦即進口行為需具有持續性,且有頻 繁之進口紀錄,並視產品特性而定。三、為利於海關執行 ,減少爭訟,且基於保障業者權益之考量,此類本部核定 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案件,本部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5 9 條第2 項第2 款暨第160 條第2 項規定以令發布之,並 登載於本部公報,改列之稅則號別自發布令之日起生效。 有關擬變更稅則號別之進口貨品,在海關發現後報部至本 部核定發布前,基於稅率變動不溯及既往,在稅率之適用 方面,由海關依進口貨物之原稅則稅率辦理,以符法律安 定性。四、為有利業者進口成本估算並確保稅收,海關於 發現進口貨物所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變更其稅則號 別時,儘速函報本部核定。」上開處理原則,乃主管機關 本於職權發布,以齊上下級機關認定相關進口貨物之稅則 號別,核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亦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本院亦予尊重。 六、兩造間對事實概要欄記載及下列事實均不爭執,並有原告提 出之訴願決定書、照片、汽車廣告海報、原告進口報單( 報 單號碼:AW/BC/94/U918/3157) ;被告提出之原告進口報單 (報單號碼:CW/99/289/07032)、稅則稅率查詢、2007年版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五年資料報單明細資料 查詢、稅則疑義資料清表、稅則號別表、本院91年度簡字第 193 號判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0 年1 月28日基普復一六 字第1001003288號復查決定書、原告進口報單( 報單號碼: AE/BC/99/UZS7/5003) 、財政部100 年4 月12日台財訴字第 10000108640 號訴願決定書、原告進口報單( 報單號碼:CG /99/035/02783)、系爭貨物英文說明、系爭貨物網路資料、 財政部91年3 月8 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函、原告復查 申請書、原處分書、原告訴願書、CG2000 Cytogard Cytotoxic drug safety cabinet 型錄中文說明、訴願決定 書(均為影本)附本院卷及原處分卷可查,自足認為真實。 (一)原告於99年7 月7 日委由聯航公司向被告報運進口澳洲產 製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 CW/99/289/07032 號,下稱系爭貨物),原報列稅則號別 第8419.89.30號「恆溫培養箱﹙器﹚」,稅率FREE,經電 腦篩選按免審免驗﹙C1﹚方式通關放行(本院卷第51頁) 。 (二)本件原告申報進口之「恆溫培養箱﹙器﹚」,進口報單等 記載為「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中文名稱為微 生物安全操作箱),與恆溫培養器(英文:THERMOSTATIC CULTURE BOX )貨名不符(原處分卷第1 項及本院卷第52 頁)。而依原告提出之中英文規格說明書(本院卷第80、 81頁)指系爭貨物之功能,「應用於操作具有潛在危險性 微生的過程中,提供人員、環境及微生物材料安全防護… …」等語;因此被告稱系爭貨物是保護樣品不被污染,且 在無菌無塵下操作,保護操作者與工作環境不被有毒樣品 污染。 (三)「恆溫培養器」依2007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 文版所示,係包括機器及加工廠設備設計用於運輸材料( 固體、液體或氣體)至加熱或冷卻過程,俾受簡單之溫度 改變,或主要受溫度之變換而改變材料之性質者。但本節 不包括機器或工廠設備,其加熱或冷卻作用,縱屬必要亦 僅作輔助之用,以便利該機器或工廠設備之主要機械功能 者(本院卷第54頁)。而「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為防 止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受有毒氣體及藥體外洩危害之安 全操作箱,唯一種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依20 07年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所示,屬第8479 節「本章未列名而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即 本件原處分所改列之稅則號別8479.89.90號「其他第8479 節所屬之機械」。 (四)原告前曾於88年自澳洲進口「微生物安全操作箱」(BIOL -OGICAL SAFETY CABINET) 二批,均報列進口稅則第9027 . 80.90 號,稅率FREE,經被告改列稅則8479.89.99號,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訴,並經本院以91年度簡字第193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64-66 頁),原告不服提 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3年判字第1644號判決駁回原 告上訴確定。 (五)另原告於99年9 月27日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報運進口CYTO TOXIC DRUG SAFETY CABINET 「抗腫瘤藥物安全操作箱」 ,原申報稅則為第8419.89.30號「恆溫培養器」,經基隆 關認該貨物與「微生物安全操作箱」為類似貨物(機型不 同但功能相同),具有特殊功能,遂改列稅則為8479.89. 90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按稅率4%核課(本院 卷第67-71 頁),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財政部100 年4 月12日台財訴字第10000108640 號訴願決定駁回(本 院卷第73-75 頁)。而原告於99年11月8 日向被告報運進 口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微生物安全操作箱」, 已自行申報稅則為8479.89.90(本院卷第78頁)。 七、經查兩造之主張及聲明陳述詳如上述,是本件首要爭點乃原 告申報進口之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究為第8419.89.30號「 恆溫培養箱﹙器﹚」,或原處分所改列之8479.89.90號「其 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 (一)經查,系爭貨物(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依原告 所提供之中英文規格說明即型錄說明(詳前述理由六(二 )所示),是「……作為專一用於微生物恆溫培養的主要 安全防護設備,避免人員在微生物操作時暴露於實驗所產 生的氣膠(aerosols)。除了保護人員與實驗室環境,在 進行許多的生物材料的操作過程,也必須要防止材料受到 空氣的污染。……此類型的安全操作箱必須達到下列幾項 保護效果:1 、防護使用人員及其他在場的人員在操作過 程中暴露於所產生的氣膠(aerosol)或煙霧。2 、防護生 物材料,使操作物不受空氣微粒和微生物的污染。3 、微 生物培養需在無塵恆溫環境下培養。……微生物恆溫培養 安全櫃利用引導性氣流,將一部分的氣流循環形成層流( laminar air flow),另一部分的氣流則排出。安全櫃內 部配備的高效濾網(high efficiency particulate air ;HEPA) 可將排出及循環的氣流所帶動的有害物質濾淨。 」等語(即英文之型錄說明)。從而被告主張,系爭貨物 並非單單僅具有稅則號別8419.89.30號「恆溫培養器」之    單一功能,即不屬於稅則第8419節所示之物品等語即屬有 據。 (二)承上說明,被告參酌H.S.註解中文版第1126頁及第1127頁 對稅則第8479節「本章未列名而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機 械用具」之詮釋:「本節僅限於具有獨特功能之機器,其 為(a) 依任何一類註或章註均未顯示不得歸入本章者。及 (b) 未更明確地規定應歸入商品標準分類之其他任何章節 者。及(c) 由於下述各原因無法將之歸入本章之其他任何 節者:(i)依據其功能、說明及類型不屬於其他節者。及( ii) 依據其用途,或用於工業方面之目的不屬於其他節者 。或(iii) 可能同時歸屬兩個(或更多)其他節者﹙一般 性用途之機器﹚。」及關稅總局稅則疑義資料清表(88) -0275 號對相同貨名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核定之 理由:「本案貨物為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由鋼板結構之 工作檯面組裝玻璃罩、紫外燈、照明、瓦斯開關及過濾通 風等設置,供實驗室操作人員在玻璃罩下做微生物實驗及 調配化學藥物時,防止有毒氣體外洩以保護操作人員安全 之工作檯。經函請駐比利時代表處向世界海關組織(WCO) 查詢來貨稅則分類情形,據該處函復稱:『WCO 經辦人意 見:本案貨品屬APPLIANCES HAVING INDIVIDUAL FUNC- TION S,……宜歸列8479』,則本案貨品自以按『具有特 殊功能之機器及機械用具』歸列稅則第8479.89.99 號 。 」等規定,認本件原告申報之系爭貨物應適用第8479.89. 99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稅則等語,核自屬有據 ,並未違法。 (三)原告雖主張長期進口相同貨物,均核歸稅則第8419.89.30 號,被告就行之多年稅則號別改列未報部核定,與財政部 91年3 月8 日台財關字第0910550152號函釋意旨有違之違 法云云。然查:  1、如上述本院認定之事實,有關系爭貨物之申報進口,被告    從未認應歸類為稅則號別8419.89.30號「恆溫培養器」。  2、又財政部關稅總局於88年曾就與本件系爭貨物相同之英文    貨名BIOLOGICAL SAFETY CABINET 、中文貨名「微生物安 全操作箱」作成函釋,以供被告等各關區使用便利,並已 鍵入相關資料為稅則疑義資料清表俾供查詢,內容闡述「 微生物安全操作箱,係由鋼板結構之工作台面組裝玻璃罩 、紫外燈、照明、瓦斯開關及過濾通風等設置,供實驗室 操作人員在玻璃罩下做微生物實驗及調被化學藥物時,防 止有毒氣體外洩以保護操作人員安全之工作檯。……向世 界關務組織(WTO) 查詢來貨稅則分類情形,據該處函復略 以……本案貨品屬appliances having individual func- tions ,宜歸列8479,則本案貨品自以按『具特殊功能之 機器及機械用具』歸列稅則第8479.89.99號。」明確。嗣 再因稅則略有更動,當時的稅則第8479.89.99號「其他第 8479節所屬之機械」即為現在之稅則8479.89.90號「其他 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因此本件系爭貨物,被告並無改 定稅則號別之事實。  3、再查財政部上開88年函釋所稱應報部核定之情形,必須以 符合「整體性」(海關對同一進口貨物,不論自同一關區 進口,或自數個不同關區進口,均核定為同一稅則號別) 及「延續性」(進口行為需具持續性,且有頻繁之進口紀 錄)為前提,然查原告所提出之8 份進口報單,其中7 份 均在臺北關稅局報關,僅有1 份報關地在基隆關稅局,是 否符合「整體性」,本有疑義,且其報關日期為91年至94 年間,距本案報關日期(99年7 月7 日)已近5 年,期間 是否仍有頻繁進口相同貨物?亦未經原告提出進一步說明 ,則該進口行為有無「延續性」,亦非無疑。再參照本院 認定事實欄內三件被告查悉後改定稅則號別之案例,及本 院91年度簡字第193 號判決(含最高行政法院以93年判字 第1644號判決)可知,本件系爭貨物原告原申報之稅則號 別,並非行之多年,至多僅屬於個案認定之性質,不足以 構成原告之信賴之基礎,核與信賴保護原則無涉,且縱被 告或其他關務機關,針對本件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與先前 有異,至多僅為被告未能抽查之結果,核亦與原告指稱之 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無涉,應再予敘明。 (四)至於原告主張醫療界或醫院一看即可知系爭貨物之功用等 語,縱認屬實,亦不能變動原處分上開認定系爭貨物稅則 號別,亦應附此敘明。 八、綜上可知,系爭貨物原告原申報列稅則號別第8419.89.30號 「恆溫培養箱﹙器﹚」,稅率FREE,且已經業按C1(免審免 驗)方式通關放行;而被告事後審核認為,系爭貨物為微生 物安全操作箱,係防止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受有毒氣體及 藥物外洩危害之安全操作櫃,為一種具有特殊功能之機器及 機械用具,乃以初核處分及原處分改歸列稅則號別第8479.8 9.90號「其他第8479節所屬之機械」,並按稅率4%核課進口 稅款,經核並未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 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間 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斷結果無涉,爰不一一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 233條第1項、第98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 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 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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