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巷道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羅萬盛       陳柏蒼       陳晨鐘       銘生泉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陳豐吉 聲 請 人 林炳昌       林火木       林世傳       林玉郎       林協生       林陳罔腰       宋徹義       塗綉花       唐映雪       曾松茂       黃約       王榮華       謝子瓔       陳德賢       吳嫦娥       高火旺       劉方霖       洪美女       高守考       蔡美芳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盧基田與被告新北市○○○巷道爭議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非在輔助原告或被告為訴 訟行為,而係為自己權利或利益有所主張。行政訴訟法第42 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第43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 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行政法院認前項聲請不合前條規定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足見,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 聲請參加訴訟,必須是撤銷訴訟的結果,將損害該第三人的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始得為之。亦即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必須是因為撤銷判決的形成力直接受到損害,也就是第 三人權益受損害的原因,僅存在於法院之判決,而非存在於 作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 二、本件緣由: 1、民國100 年6 月15日被告以北府城測字第10003203931 號公 告(以下簡稱100 年6 月15日公告)重新認定新北市○○區 ○○○街○○○○○ 號前為現有巷道(以下簡稱系爭巷道),嗣 以100 年7 月1 日北府城測字第10006861101 號公告更正, 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頂崁小段433 之21地號土地 位於系爭巷道旁。原告不服被告100 年6 月15日公告,提起 訴願,經內政部100 年11月22日為不受理決定(案號:0000 000000)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 2、聲請人認為其等所有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均位於或毗鄰系爭巷 道,系爭巷道屬私人土地,為二旁建物之後門,且二旁建物 接鄰中興北街、中興北街247 巷、光復路及光華路等八公尺 以上道路,並無認系爭巷道為現有巷道之必要,被告100 年 6 月15日公告對聲請人等之財產上權利影響甚巨,原告已提 起本件撤銷訴訟,就撤銷訴訟的結果,其勝敗將影響聲請人 之財產權利,聲請人屬對本件訴訟有利害關係之人,為此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聲請法院准許聲請人參加本件訴訟 。 三、經查: 1、針對被告100 年6 月15日公告重新認定新北市○○區○○○ 街○○○○○號前為現有巷道之行政行為,聲請人所有位於或毗 鄰系爭巷道之土地及其上建物的財產權,縱受有影響,亦係 源自被告100 年6 月15日重新認定為現有巷道之公告。本院 就原告與被告間100 年6 月15日公告是否違法之爭訟,所為 之判決結果,並不是聲請人權益受損害之原因,亦即並無因 本件訴訟之結果,將有損害聲請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情事 。 2、因此,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後段規定聲請參加 訴訟,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自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