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潘正芬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
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原告聲明所示利息起算
日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2 年11月21日上
午9 時20分為再開言詞辯論期日(本院第一法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