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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喬志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文田(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 訴訟代理人 陳修君 律師       潘正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原告聲明所示利息起算 日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2 年11月21日上 午9 時20分為再開言詞辯論期日(本院第一法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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