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莉格林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林堯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馬幼竹
上列
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101 年7 月13日台財訴字第10100106310 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
按件數
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
上開法定事項,或未
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
狀,未表明被告、訴之聲明、訴訟種類等事項,亦未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1 年度訴字第1191號裁定命於7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8 月8 日
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於101 年8 月13日雖補正起訴狀,表明係提起
撤
銷訴訟及訴之聲明,
惟仍未補正被告及繳納裁判費,
參照前
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