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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9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莉格林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林堯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101 年7 月13日台財訴字第101001063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 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 狀,未表明被告、訴之聲明、訴訟種類等事項,亦未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1 年度訴字第1191號裁定命於7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8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於101 年8 月13日雖補正起訴狀,表明係提起撤 銷訴訟及訴之聲明,惟仍未補正被告及繳納裁判費,參照前 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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