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
原 告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保全業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處以
罰鍰新臺幣26萬元,
請求
撤銷內政部101 年7 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10003215號
訴
願決定及被告100 年9 月27日北府警刑字第1000011960號查
獲保全公司違反保全業法案件處分書,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
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
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
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
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