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9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9號 原   告 克拉瑪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采妮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 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1、原告因不服被告對其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24 3,362 元之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 復查決定及原處分。 2、本件係關於稅捐課徵涉訟,核課稅額在40萬元以下之事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3、被告的公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萬華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