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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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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9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8號 原   告 育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黎睿晟(董事)住同上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柯武(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 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 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同法第237 條 之3 條第1 項、第237 條之2 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聲明撤銷被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所裁處之罰鍰,故係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款規定,提起撤 銷訴訟,是本件訴訟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依 前揭規定,原告起訴應逕向同法第237 條之2 所定有管轄權 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而原告之住所地為新竹縣○○ 鄉○○村○鄰○○路○號,則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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