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依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依涵(董事)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馬幼竹
上列
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委任
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蘇松志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
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行政訴訟應以
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
、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
專利行政事件,
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
公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
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
訴願業務或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委任無律師
資格之蘇松志為其訴訟代理人,顯與
上開規定不符,即便蘇
松志為原告之父亦無不同,自應予禁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明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