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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   告 依美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依涵(董事)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蘇松志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每一當事人委任之 訴訟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一 、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 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公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 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委任前項之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應得審判長許可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委任無律師 資格之蘇松志為其訴訟代理人,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即便蘇 松志為原告之父亦無不同,自應予禁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明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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