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陽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弼龔 會計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錫霖(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陳錫霖承受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
為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準用之。
二、本案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依
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
前段足參。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陳錫霖於101 年8 月23日具
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