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0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陽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弼龔 會計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錫霖(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陳錫霖承受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且 為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 前段足參。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陳錫霖於101 年8 月23日具 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