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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黃文中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參 加 人 台益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秦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益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遠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興公司)於桃園 縣○○鎮○○段○○○○段第2-1 、2-10、2-12、8 、11、 1 1-6 、12-4及13-3等8 筆土地設置工廠,從事潤滑油、絕 油之摻配作業,因上述土地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鳶山堰水庫集水區及山坡地,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遠興公司遂於民國99年4 月15日以遠(工)字第099041501 號函檢送環境影響說明書向被告申請環評審查。被告依其申 請,依法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進行審查,經環境影響評 估委員會2 次(99年7 月16日及同年8 月24日)開會審查後 ,被告於99年12月17日以府環綜字第0990502500號公告「遠 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有條件通 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遠興公司申請變更開發單位為台益 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益豐公司),並經被告以100 年2 月17日府環綜字第1000009163號函同意備查在案,嗣台益豐 公司因變更製程說明資料,復提出變更內容對照表經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被告審核,並經被告100 年度第10次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100 年11月9 日)審查系爭環境影 響說明書第2 次變更內容對照表,並作成「(一)審查通過 。(二)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核通過,同 意納入定稿文件中備查。」之結論。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經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經被告公告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遠 興公司,嗣將開發單位申請變更為台益豐公司,並經被告同 意備查在案,故台益豐公司現為本件開發計畫之開發單位, 本院認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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