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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黃文中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參 加 人 台益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秦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原告不服被告99年12月17日府環綜字 第0990502500號公告「遠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 審查結論」,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有所牽涉,裁定命在該訴訟 (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36 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36 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業已 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 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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