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黃文中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
律師
蔡雅瀅 律師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參 加 人 台益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秦嘉鴻
上列
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原告不服被告99年12月17日府環綜字
第0990502500號公告「遠興化學工業工廠興建環境影響說明
審查結論」,所提起之
行政訴訟有所牽涉,裁定命在該訴訟
(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36 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36 號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
業已
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程
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
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
乃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