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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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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6號 原   告 連譽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茂松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劉冠池       蔡依倩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 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於101 年9 月 6 日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 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 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 1、原告因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1 月3 日府環空字第1010001928 號函附裁處書(編號000932)所為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 元及環境講習2 小時之裁處,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 本件行政訴訟,係屬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 及所為令接受環境講習2 小時之輕微處分而涉訟之事件(關 於令接受環境講習2 小時部分,訴願決定誤載為限期於文到 14日內完成改善),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 第4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2、本件係101 年5 月28日繫屬於本院,在修正行政訴訟法101 年9 月6 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 轄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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