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惠美(董事長)
原 告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琬君(董事長)
被 告 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代 表 人 洪志明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
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其所在地係設
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號4 樓,依
首揭規定,應由
其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
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
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