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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8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惠美(董事長) 原   告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琬君(董事長)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代 表 人 洪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其所在地係設 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 號4 樓,依首揭規定,應由 其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 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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