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告 第一名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金水
被 告 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林佳娟
上列
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及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