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大禾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永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
律師
吳佳蓉 律師
陳紹倫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 日本院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62
號判決提起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應
按同
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