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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再字第 1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15號 再審原告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綾 律師 再審被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黃榮峰(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 102 年度再字第115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再審被告代表人「陳錫禎( 局長)」,應更正為「黃榮峰(局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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