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15號
再審原告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
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綾 律師
再審
被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黃榮峰(局長)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
102 年度再字第115 號裁定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再審被告代表人「陳錫禎(
局長)」,應更正為「黃榮峰(局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