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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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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簡上字第 1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旺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山河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49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行政訴 訟法第236 條之1 、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5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判決送達後之民國102 年11月19日提起上 訴(見上訴狀上所蓋原審法院收狀章戳,本院卷第11頁), 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 書,另有本院於102 年12月26日向原審法院查詢之電話紀錄 1 件附本院卷第16頁可稽,依首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為不 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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