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旺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山河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49號
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行政訴
訟法第236 條之1 、第236 條之2 第3 項
準用第245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判決
送達後之民國102 年11月19日提起上
訴(見上訴狀上所蓋原審法院收狀章戳,本院卷第11頁),
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人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
書,另有本院於102 年12月26日向原審法院查詢之電話紀錄
1 件附本院卷第16頁
可稽,依首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為不
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