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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0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路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榮發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明雄(董事長) 被   告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代 表 人 陳榮明(處長 ) 上列當事人間公路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 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 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被告以102 年2 月25日 北市運般字第10234056900 號函否准原告依據交通部鼓勵老 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所送資料車輛(原車號:000000)之 補助申請案而涉訟。按交通部公路總局101 年4 月10日路 監運字第0000000000A 號公告,汰換為全新計程車之購車費 用定額補助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環保署空氣汙染防制 基金亦加碼每輛車1 萬元,合計4 萬元(見本院卷第26頁) ,且原告於起訴狀亦陳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 萬元(見本 院卷第8 頁),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 萬元。按行政訴訟 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 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本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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