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2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31號 原   告 曹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金龍(董事)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民國101 年11月23日府勞 外字第10139642700 號裁處書,其罰鍰金額為新臺幣15萬元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本 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