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8號
上 訴 人 梵宇天閣禮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國長(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01318 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
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