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金文森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邊泰明
訴訟代理人 邱培智
鄭孟昌
紀延儒
參 加 人 華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毛德昌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使用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9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及再行
準備程序,並定102 年7 月30日下午3 時20分為準備期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