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苗林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媚嬌(董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上列
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
撤銷被告所為新臺幣6 萬元之
罰鍰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
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