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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7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苗林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媚嬌(董事)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所為新臺幣6 萬元之 罰鍰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為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 信義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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