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康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美智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呂崇德
上列原告因
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
國101 年12月28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
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7日送達原告
,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王立杰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