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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康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美智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呂崇德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 國101 年12月28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 年2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闕銘富 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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