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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添鍵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瑜(董事)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馬幼竹(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張培瑤       臧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 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101 年11月29日基普復一進字第1011030811 號復查決定,核定其應徵進口稅費計新臺幣(下同)614,59 7 元,惟系爭貨物依原告原申報,應徵進口稅費計457,809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6,788 元(614,597 元減45 7,809 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之機關所在地為基隆市,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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