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添鍵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瑜(董事)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馬幼竹(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張培瑤
臧建國
上列
當事人間進口貨物
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
22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101 年11月29日基普復一進字第1011030811
號復查決定,核定其應徵進口稅費計新臺幣(下同)614,59
7 元,
惟系爭貨物依原告原申報,應徵進口稅費計457,809
元,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156,788 元(614,597 元減45
7,809 元),係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1 、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之機關所在地為基隆市,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