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代 表 人 楊士慧(理事長)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八頭里仁協會 代 表 人 戴秀芬(理事長) 原   告 陳慧慈       楊俐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陸詩薇 律師       詹順貴 律師       許嘉容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淑珍(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及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臺北市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民國94年4 月 20日公告「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 進行招商,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6 月21日獲 選為該計畫之最優申請人,並於94年12月13日與臺北市政府 簽定民間參與投資興建暨營運北投線空中纜車投資契約。 原告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23條規定, 認臺北市政府同屬「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與共同開發行為人,於101 年11月19日函請被告依法 命臺北市政府將「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之環境影響說明書 經內政部轉送被告審查,經被告以101 年12月3 日環署綜字 第1010110205號函復以:「本案主管機關並無疏於執行之情 事。」而予拒絕。原告不服,依環評法第23條第9 項之規定 ,於102 年6 月7 日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㈠被告 應作成命臺北市政府將「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環境影響說 明書由內政部轉交被告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行政處分。 ㈡被告應支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律師費用。經本院分別於10 2年9 月3 日及102 年10月22日開庭準備程序,命兩造陳 述意見後,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第三人臺北市政府及 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