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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交上字第 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3年度交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昭順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孟筑(董事)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黃如妙(代理所長)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交上字第6 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代表人欄所載「楊金樹(所長)」 ,應更正為「黃如妙(代理所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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