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交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昭順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孟筑(董事)
被上訴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黃如妙(代理所長)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9日本院103
年度交上字第6 號判決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代表人欄
所載「楊金樹(所長)」
,應更正為「黃如妙(代理所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上開規定,依行
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
準用第236條,於交通裁決事件亦
適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
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