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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停字第 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謝新平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一直權或聲請 ,裁定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 文,可知停止執行主要乃係針對行政訴訟上之撤銷訴訟,其 停止執行之對象限於行政處分,否則即應予以駁回。又所謂 「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般 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且均不能 以金錢估價賠償者而言。次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 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 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請異議。」;「行政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 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行政執行法第9 條第1 項及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移送機關已將聲請人之財產全部查封扣 押,不動產金額計有新臺幣(下同)9,231,514 元,係依公 告現值並非市價,及聲請人所提供之股票10萬股,以及所有 之存款,查扣金額已達納稅金額一半以上,復又強制聲請人 出境。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7 類第1 項規定之「支出」, 應含有代繳之土地增值稅之支出,而財政部認為代繳之土地 增值稅,可向債務人求償,於96年發佈解釋令代繳之土地增 值稅為納稅義務人未實現之收入,不算入支出費用,並引用 行政院61年6 月21日第6282號令,卻疏漏立法院於102 年所 修訂之稅捐稽徵法第1 之1 條規定。故財政部96年解釋函令 ,顯不利納稅義務人,應不予適用,故代繳之土地增值稅為 納稅義務人未實現之收入。而聲請人已將未實現之收入即代 繳之土地增值稅債權71,209,028元之債權,及對債務人之債 權171,755,290 元及利息共計262,964,818 元捐贈被告以抵 充稅金,是故聲請人已不欠稅金,原處分及決定已有違背法 令,故執行署對聲請人財產強制執行,目前正進行拍賣中, 應待本案判決確定後再執行,聲請人也無法脫產,否則一旦 拍賣實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3 年4 月16日綜所稅執特專字第13245 號(聲請人誤繕為103 年綜合稅執特字第13254 號,下稱系爭函文)強制執行案, 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三、惟查,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相對人102 年9 月9 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1020016686號復查決定及財政部103 年 3 月12日台財訴字第1031390455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雖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18 號受理在案,但本件聲請人所擬停止之系爭函文,係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所掣發,依聲請人所附之卷證資料,其 顯係聲請停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3 年4 月16日 綜所稅執特專字第13245 號」之執行。觀諸系爭函文意旨, 係通知中紡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聲請人股份34,898,828 元範圍內禁止義務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該查封函文顯係依 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第2 項規定所為 之執行程序(執行命令或強制執行方法),非屬行政處分, 聲請人如有不服,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或向執行機關申請停止執行,不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向本院聲請停止執 行,但聲請人卻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其聲請無從准許。復 查,依聲請人提出該執行命令所載,係關於應繳納96年等年 度之欠稅及罰鍰,聲請意旨縱有涉及該欠稅處分之執行,其 執行所生之損害,依客觀情形及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得以 金錢加以補償,尚無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之情事。聲請人 據以聲請停止執行,亦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聲請狀當事人所列相對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尚有違誤,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本院爰 不命其補正,惟本院既已實體上理由裁定駁回本案,亦不另 以此理由駁回之,均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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