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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停字第 6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五星級洗衣場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怡婷(董事長)住同上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洪一男       陳金同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雄文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宣示後被告代表人由郝鳳鳴變更為陳雄文,即屬原代表 人代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 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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