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五星級洗衣場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怡婷(董事長)住同上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陳雄文(部長)
訴訟代理人 洪一男
陳金同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雄文為
被告代表人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
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揭規定,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
準用之。
二、本件宣示後被告代表人由郝鳳鳴變更為陳雄文,即屬原代表
人代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
惟被告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依行政訴訟法
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