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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再字第 6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62號 再審原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施旻孝 律師 再審被告  東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健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林志強 律師       蔡靜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再審原告代表人柯文哲承受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 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代表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柯文哲 ,惟兩造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故由本院依職 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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