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62號
再審原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
施旻孝 律師
再審
被告 東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健和(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林志強 律師
蔡靜娟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都市計畫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再審
原告代表人柯文哲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
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代表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柯文哲
,惟
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揆諸首揭說明,故由本院依職
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