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富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昭仁(董事長)住同上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和然(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12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128 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之事由,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事由,行政訴訟法第235 條第2 項及第 236 條之1 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 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且於上訴理由中表明上開事由之一 者,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又依同法第 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3 條第1 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 條第2 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故當事人對於地方法 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3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 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 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3 條第2 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 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 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經民眾檢舉其位於工業區之新北市○○區○○○ 路○○○○ 號廠房(下稱系爭廠區)有異味污染物,被上訴人 於民國101 年10月25日派員至系爭廠區稽查,於系爭廠區周 界外巡查時發現散佈濃郁黑糖異味,經進入系爭廠區稽查, 確定為黑糖香料混合作業所散發,遂至周界外下風處執行異 味污染物採樣並送驗,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PB)值為62 ,已超過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50(工業區),被上訴人認 上訴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 項暨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 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 1 項後段規定,以102 年5 月15日北環稽字第00-000-00000 0 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10萬元;環 境講習2 小時。原告不服,就罰鍰部份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102 年度簡字第128 號判決( 下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遂提 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上訴人於受稽查 後立即進行設備改善,並於102 年1 月15日檢送1 份空氣污 染防治改善完成報告書呈被上訴人,上訴人之工廠成立日期 為94年7 月20日,依當時適用的污染源訂定標準為合法性排 放,爾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方將異味污染物由無限定值修正 至排放標準限值為50mg/Nm3,被上訴人於稽查時應先行教育 或發函勸導業者相關排放規定,方不致使上訴人有一罪雙罰 之感云云。核其上訴意旨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 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準用第243 條第2 項 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 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