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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宗賢(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 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 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 ,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 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 千元。」「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 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98條之 2 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91條規定:「(第1 項)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 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 請以裁定確定之。(第2 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 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 之證書。(第3 項)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再按行政 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 第 1 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 限定其最高額。」、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第三審為法律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乃防衛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 一項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 金在內。」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0條之 1 第1 項、、第4 項、第5 項規定:「(第1 項)通常訴訟 程序事件上訴審律師任訴訟代理人者,其得列為訴訟費用之 酬金,由最高行政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第4 項)第一項律師酬金,不論選任或委任律師人數,均按 件數計算。(第5 項)前四項規定,於訴訟代理人為會計師 、專利師、專利代理人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聲請人不服財 政部民國102 年8 月14日台財訴字第10213938630 號訴願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2 年11月28日102 年度訴字第 1469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5 月8 日10 3 年度判字第221 號判決:「原判決廢棄。訴願決定及原處 分(即復查決定)均撤銷。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 上訴人負擔。」確定。而聲請人於上訴審委任律師、會計師 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9 月29日以 103 年度裁聲字第242 號裁定,核定其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 萬元。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起訴時,聲請人業已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4,000 元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8 頁);嗣後聲請人上訴時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6,000 元,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見最 高行政法院卷第33頁)。另本件聲請人於上訴審委任訴訟代 理人之酬金,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聲字第242 號裁 定核定為20,000元,本件第一審及上訴審之訴訟費用共計30 ,000元(詳如後附計算書)。依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 第221 號判決,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而此部分訴訟費用30,000元均係由聲請人繳納,故據此計算 ,本件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30,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 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4,000元 │ ├───────┼──────────────────┤ │ 上訴審裁判費│ 6,000元 │ ├───────┼──────────────────┤ │上 訴 審│ 20,000元 │ │訴訟代理人酬金│ │ ├───────┼──────────────────┤ │ 合 計│ 3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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