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江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國賢(董事長)
原 告 周國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宋奕穎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代 表 人 陳錦祥(處長)
上列
當事人間因自來水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
4 月9 日
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35分為準備
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