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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自來水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江寶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國賢(董事長) 原   告 周國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宋奕穎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代 表 人 陳錦祥(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自來水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 4 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 年5 月25日下午2 時35分為準備 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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