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09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馮和祥          馮世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參  加  人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地(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都市更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新北市○○區○○段○○○號等84筆土地」屬未經劃定 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原告為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 權人,第三人即實施者為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座 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 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後段規 定,因其同意比例已達第22條規定門檻,得免擬具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於民國99年2 月2 日向被告申請報核「擬定新北 市○○區○○段○○○號等8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經被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於99年7 月23日起公開 展覽30日,並經100 年3 月3 日、同年12月20日都市更新審 議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及101 年11月12日新北市都市更新審 議委員會第16次會議決議通過後,以102 年6 月26日北府城 更字第1020004369號函核定於102 年7 月5 日起發布實施。 原告不服,主張其屋齡僅16年非老舊房屋,且地處更新單元 邊陲地帶,不應納入更新單元等語,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原告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第三人榮座公司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之規定 ,依職權命榮座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