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97號
原 告 馮和祥
馮世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
參 加 人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坤地(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間因
都市更新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
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
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新北市○○區○○段○○○號等84筆土地」屬未經劃定
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原告為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
權人,第三人即實施者為榮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座
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及「新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
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後段規
定,因其同意比例已達第22條規定門檻,得免擬具都市更新
事業概要,於民國99年2 月2 日向被告申請報核「擬定新北
市○○區○○段○○○號等8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經被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於99年7 月23日起公開
展覽30日,並經100 年3 月3 日、同年12月20日都市更新審
議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及101 年11月12日新北市都市更新審
議委員會第16次會議決議通過後,以102 年6 月26日北府城
更字第1020004369號函
核定於102 年7 月5 日起發布實施。
原告不服,主張其屋齡僅16年非老舊房屋,且地處更新單元
邊陲地帶,不應納入更新單元等語,提起
訴願,遭決定駁回
,原告仍表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第三人榮座公司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
上開條文之規定
,依職權命榮座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