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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3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洪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曲樹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顏邦峻 律師 參 加 人 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國軍廢彈等2 項委商處理」採購案 ,因不服被告認定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下稱正大汽車 材料行)資格、規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向被告提出異議後 ,復不服被告民國103 年3 月13日國採購包字第1030001834 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 經請求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 ,原告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正大汽車材 料行為被告決定之得標廠商,本件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 正大汽車材料行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故本院認應 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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