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
原 告 洪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曲樹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顏邦峻 律師
參 加 人 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國軍廢彈等2 項委商處理」採購案
,因不服被告認定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下稱正大汽車
材料行)資格、規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向被告提出異議後
,復不服被告民國103 年3 月13日國採購包字第1030001834
號函所為之異議處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申訴,
經請求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部分申訴駁回,其餘申訴不受理
,原告
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正大汽車材
料行為被告決定之得標廠商,本件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
正大汽車材料行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故本院認應
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