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123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瑜珊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代 表 人 葛弘俊(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為洪一鈞, 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106年10月25日先後更名為敏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06年10月 25日起,變更代表人為張瑜珊,據變更後新任代表人張瑜 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96頁),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 行政訴訟準用之。 三、查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軍上訴字第8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命本 件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 就本件原告部分已經終結,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