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瑜珊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被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代 表 人 葛弘俊(指揮官)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原名敏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原為洪一鈞,
嗣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106年10月25日先後更名為敏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自106年10月
25日起,變更代表人為張瑜珊,
茲據變更後新任代表人張瑜
珊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96頁),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並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
行政訴訟
準用之。
三、查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在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軍上訴字第8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裁定命本
件於
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
就本件原告部分已經終結,有判決書及公務電話紀錄
可稽,
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
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